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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失效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险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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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失效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险?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A保险公司向肇事司机严某、某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为求偿权,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严某及某运输公司告知应向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索赔,而B保险公司回复称并非不愿给付,而是严某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管理资格证已失效,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管理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商业险不赔。经多次交涉无果后,A保险公司遂一纸诉状将严某、某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六万七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认为B保险公司的辩解缺乏依据,于是判决支持了A保险公司的诉请。

法院经查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严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半挂车,沿某镇X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某镇X线某加油站附近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萧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萧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萧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造成萧某小型轿车产生了维修费69000元、施救费400元, 原告A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向萧某赔付了67400元,萧某将此款的追偿权转移给了原告。

另查明,某运输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运输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时,在投保人签章处盖章确认,且在黑体字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下书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B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事故发生时,严某取得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过有效期。被告B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萧某的小型轿车的财产损失2000元。某运输公司为其半挂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萧某在原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其驾驶涉诉车辆与严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严某负全部责任,本起事故造成萧某小型轿车产生维修费69000元、施救费400元,予以确认。原告依据其与萧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向其赔偿车损67400元后,萧某将此款的追偿权转移给了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萧某小型轿车的相关损失。

关于失效营运资格证商业险赔偿问题。某运输公司为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含不计免赔,为半挂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含不计免赔,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首先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已足额赔付交强险财产限额部分的损失2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67400元,由B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上述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为营业性货运车,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失效,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第二款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六项,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被告B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某运输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时,在投保人签章处盖章确认,且在黑体字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下书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但结合严某庭审中陈述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其说明没有从业资格证商业险拒赔的意见,对此,B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工作人员向投保人尽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有效期保险人将不予赔偿的明确说明义务,同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从字面内容上看,并无“从业资格证”的表述,仅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笼统表述,对于具体是哪些部门、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人工作人员对该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不充分,因此,B保险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B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三责险免责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B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在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六万七千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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