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区域”未约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适当扩大解释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王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经调解,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获取保险理赔款共计42.9万元。
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50万元;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等。
2020年3月,该建筑工程的电工成某某在由项目工地下班回员工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理由为: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成某某在下班回员工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工人宿舍系建筑公司设置,事故道路是最临近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的道路,是被保险人返回员工宿舍的必经之路,应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故本起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赔付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上协议。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依通常理解,“生活”是指人们生存过程中进行各项活动的总和,应当包括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在合理范围内从事与生活有关的衣食住行活动,即应认定为“生活区域”,因建筑公司在投保时未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区域进行指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未要求建筑公司指定生活区域,故对案涉保险条款中的“生活区域”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适当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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