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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案例

  • 帮人挪车却因溜车原因被挤压致死,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日期:2023-01-09 点击:141次

    帮人挪车却因溜车原因被挤压致死,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对于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说法,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至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公司称,受害人老李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投了不计免赔率,所有车损都可以赔付吗
    日期:2023-01-09 点击:119次

    投了不计免赔率,所有车损都可以赔付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遭海水淹没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含碰撞、火灾、洪水等七种负责赔偿的情形,涉案车辆事故原因认定为“海水淹没”,并不属于原告所提出的保险条款约定责任范围中的“洪水”。

  • 暴雨致车辆损坏 保险公司赔不赔?
    日期:2023-01-09 点击:222次

    因暴雨引发的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较多。暴雨过后,路面积水,车主涉水行驶导致车辆损坏,车主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驾驶员涉水行驶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到底能不能成立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暴雨导致车辆严重损坏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 被保险车辆用于顺风车发生的车损,商业险是否免赔
    日期:2023-01-04 点击:161次

    被保险车辆用于顺风车发生的车损,商业险是否免赔从顺风车的性质来看,不应认定孙某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此可见,孙某在某平台注册成为一名顺风车司机后,其相应的行程均需事先按照自己的需要而提前发布,供其他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故而从事顺风车仍系以满足车主自身的用车需求为前提,相应的费用亦系根据平台设定的标准进行收取,所以顺风车这一共享出行方式,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营利行为。

  • 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免责条款效力如何
    日期:2023-01-04 点击:306次

    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免责条款效力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其公司向李某已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超过保险条款时限治疗 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日期:2023-01-03 点击:119次

    被保险人超过保险条款时限治疗 保险公司是否免赔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其受伤,其在治疗时被植入内固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所主张的医疗保险金及住院津贴系因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而产生,本次治疗实质是第一次内固定手术的延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本次入院治疗的起因,故本院认定此次医疗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向原告理赔医疗保险金及住院津贴。对医疗保险金,原告自认扣除10%非医保用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该项保险金计算为5461.88元,与被告已理赔的医疗保险金相加,并未超过保险限额。住院津贴为400元,两项合计5861.88元。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日期:2023-01-01 点击:88次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物流运输日益活跃,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的数量逐年上升,那么,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近日,铜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在增驾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1万元,物流公司、车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58万余元予以赔偿。

  • “救命”保险赔款获支持
    日期:2023-01-01 点击:124次

    “救命”保险赔款获支持未满周岁婴儿不幸罹患“脊髓性肌萎缩症(SMA)”,治疗该疾病需要每年注射近70万元的“天价针”。婴儿父亲曾为其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日前,常熟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项,保险公司能否行使撤销权
    日期:2022-12-30 点击:147次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项,保险公司能否行使撤销权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被告投保时提交签订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被保险车辆产品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均与事实不符合,其行为影响了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判断,作出承保的错误意思表示,被告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应构成欺诈,原告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

  • 运输公司已为承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险,发生事故后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30 点击:253次

    运输公司已为承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险,发生事故后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凯诺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为其公司,理由为其公司投保案涉保险合同目的就是让保险公司能够分担其承运风险,其公司多年均投保案涉货物运输险险种,出险后也是其公司领取保险金,预约投保单上货主的地址与其公司的地址一致,都可以说明其公司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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