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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的继承人足以初步证明张某系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身故。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已初步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就被保险人属于自杀承担举证责任。
修车时将修理厂撞坏 保险公司赔不赔经评估车辆损失和房屋损失共计二万元。钱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在修理厂,保险公司免责。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钱某遂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理赔款二万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认为事故发生时钱某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某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于是判决支付了钱某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机动车同乘人员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能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某与孙某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了冯某某受伤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故李某某、孙某对冯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冯某某近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无异。因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冯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额承担。
特种车作业事故 交强险能否理赔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其公益性来看,其通过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既能保障机动车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本案中,案涉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其主要功能为特种作业、起吊货物等,而行驶功能仅是其一个附属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能够使得起重机能更好地完成起吊装作业。
保险公司在本次代位求偿为何没有得到支持依照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公估费即属于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前述法律规定,即使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也应由保险人即A公司自行承担,换言之,即便该费用系被保险人先行支付,最终的承担者仍然是保险人。因此,如前述公估费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三者承担,则保险人实质上是借代位求偿制度将本应由其自行负担的费用转嫁他人,有悖于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择期手术”条款如何认定案涉保险险种为健康人寿险,即保险标的为罹患疾病本身而非治疗方式,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尤其是在本案中王某所患疾病已致严重威胁生命,医疗机构自会结合患者具体身体状况,选择具有理性的最优治疗方式进行有效治疗,保险公司此时一味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一般社会人之认知概念和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也与医学发展规律相悖,且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提出、也不具备资格提出其他等效且合理的诊疗手段,故该格式条款显著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可期待的重要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不应认定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两保险公司均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因原告未提供故拒绝理赔。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案涉条款约定的目的在于要求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理赔时提交的资料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
罹患交界性肿瘤,保险公司以非恶性肿瘤拒赔,法院判决赔偿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释义进行了限定性解释,属于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就该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现双方对格式条款中的“重大疾病”的理解与适用出现分歧,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实施的治疗方式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合同纠纷,其本质仍为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具体明确,李某进行的手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李某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赔,法院如何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告知范围限定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具体、明确的询问内容。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让投保人在告知事项表上签字确认来证明已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及询问内容。若投保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有异常、患有相关疾病,仍带病投保,并在投保时对投保单列明的相关疾病的声明项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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