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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回避的理由
    日期:2012-08-05 点击:64次

    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那么他们的实体利益和诉讼目标就会与其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发生激烈的冲突,他们极可能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诉讼活动,以至于难以使各方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也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同样,这些人员如果是某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很可能出于亲情而对该当事人予以偏袒,或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以至于影响诉讼的公正性。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日期:2012-08-05 点击:82次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 特殊情况的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59次

    特殊情况的管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地区管辖的: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指定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97次

    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53次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这种案件,法律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拖延案件的审判,同时,也由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往往已进行了一些工作,由它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

  • 专门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51次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 地区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75次

    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 级别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87次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

  • 审判管辖
    日期:2012-08-05 点击:72次

    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2-08-05 点击:173次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但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与犯罪做斗争,便利和保护人民群众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各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一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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