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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刑事诉讼流程 >> 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日期:2013-06-20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4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民打刑事自诉官司要知道刑事诉讼程序,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刑事官司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是独有的,审判程序与民事官司大同小异。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刑事官司有死刑复核程序,而没有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自诉案件,这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处理的。公诉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诉讼阶段。

1.立案

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控告,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应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公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公诉案件需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第一审程序

刑事案件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即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在这一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作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决。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普通审判程序和特殊审判程序两类。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特殊审判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进入审判阶段后,首先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全面,而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只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没有规定的部分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审的诉讼活动非常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开庭的形式,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对核实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听取控诉与辩护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并依法作出裁决。法庭审理由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正式开庭前,公开审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开庭阶段的内容一般包括:①传唤当事人到庭并问明姓名等基本问题;②宣布案由;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④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及有关权利;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法庭调查的内容和顺序是:①宣读起诉书;②讯问被告人;③核实证据。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辩论。其顺序是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害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阐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可以相互反复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被告人作最后的发言,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进行讨论,并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合议庭评议结束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布。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一切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如果不服,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当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应注意二审法院的讯问和询问,全面地陈述上诉理由和根据,以免因不开庭审理而失去陈述机会。

上诉的辩论应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一是判决事实有无错误,证据是否充分;二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是量刑是否恰当;四是诉讼程序是否违法。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第四篇

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则会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如果认为一审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案件即告终结。

6.执行

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刑事执行就是刑事执行机关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刑事执行机关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这里所讲的主要是民事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民事执行部分按照民事执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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