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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在超市偷手机 主动自首获轻判

日期:2015-11-27 来源:人民法院法院网 作者:常照军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骑着摩托车,一人在超市外接应,一人进超市专找大意顾客下手偷手机。9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王某某、段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骑摩托车载着段某某窜至南阳市工业路某商城超市,由王某某在外接应,段某某手持镊子将高某装在衣服口袋里的白色步步高X5L手机盗走,该手机由王某某的妻子使用。经鉴定,白色步步高X5L手机价值1800元。2015年3月中旬,王某某骑摩托车再次载着段某某窜至南阳师院附近某超市,由王某某在外接应,段某某将赵某装在衣服口袋里的一部白色步步高S7i手机盗走。经鉴定,白色步步高S7i手机价值600元,该手机由王某某本人使用。案发后两部手机均退还被害人。另查明,段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9时许到光武派出所投案,并带着公安人员将王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能主动投案,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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