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条件与要求
(一)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而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活动。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对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不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
1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后果的,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犯罪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到第六项规定的五种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4)经过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不起诉的程序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不起诉人所以单位;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
(3)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起诉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复议和复核的结果都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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