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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栏简介

申诉

  • 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
    日期:2023-02-12 点击:232次

    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申诉人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方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未受理机关暂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待已经受理的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 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日期:2020-05-10 点击:376次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予以解决。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意见,现就有关刑事再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供参考。

  • 刑事再审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
    日期:2020-05-05 点击:534次

    刑事再审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如果已经裁定决定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所以如果您是该案是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有可能不开庭审理。

  • 如何写刑事申诉状
    日期:2017-12-01 点击:259次

    如何写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处理的书面请求。接下来,我们结合本案学习一下如何书写刑事申诉状。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怎样进行申诉
    日期:2013-05-03 点击:418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怎样进行申诉申诉就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述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意见和理由,提出要求重新审理、重新裁判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日期:2012-08-05 点击:174次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罪犯的申诉材料已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如无明确要求,则由执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转递。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日期:2012-08-05 点击:187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一)决定再审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二)指令再审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日期:2012-08-05 点击:365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表现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日期:2012-08-05 点击:240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日期:2012-08-05 点击:751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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