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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怎样进行申诉

日期:2013-05-03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诉就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述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意见和理由,提出要求重新审理、重新裁判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提出申诉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5)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6)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斥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7)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9)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0)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1)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2)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要提交申诉状。原则上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果申诉被驳回,则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进行申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无论作何处理,都要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人民法院对申诉决定再审的,要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遇有特殊情况,至迟要在6个月内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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