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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的若干问题,在实体上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上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为澄清模糊认识、解决争议问题,统一办案标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范围,确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归属,准确把握“交付执行”的含义,全面细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上诉案件衔接程序。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定性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共同劝说姜雪富帮助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诉讼之前,但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姜按照二人的意思向法院执行人员做虚假陈述,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且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三被告人仍在公安机关多次找三人作询问、讯问笔录的半年时间内,作虚假陈述。杨建荣、颜爱英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姜雪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应否数罪并罚,不能数罪并罚,本案只能对吕某犯滥伐林木罪单独定罪处罚。在法院对漏罪(滥伐林木罪)作出判决之时,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将漏罪之刑与原判决确定之刑合并执行,而应当对漏罪之刑单独执行。也就是说,将“发现”之时等同于漏罪判决之日,将原罪与漏罪并罚的时间限制在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围绕着“物”展开的,对所有权的主张应该是该程序的焦点,物权属于民事权利,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主张所有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作为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利害关系人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被非法占有财产的被害人、其他合法主张所有权的人。
被害人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赃款追缴申请执行,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所规定的执行文书的具体类型范围来看,其中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只包括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包括刑事判决书,依上看出,被害人是不能以刑事判决书作为事执行根据予以申请执行,故本案被害人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
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笔者根据自己所在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认为,从罚金缴纳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判决前预先缴纳的多,判决后执行到位的少;轻罪案件缴纳的多,重罪案件缴纳的少;宣告缓刑的案件缴纳的多,判处实体刑的案件缴纳的少。
如何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通知明确,申请执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从而把老赖送进监狱。
监外执行后犯数种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一种观点主张两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应当首先对两个新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后,再将并罚后的结果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换言之,若对新发现的两个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随后再将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进行并罚,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
完善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由于规避执行被发现几率较低,使得部分具有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的被执行人,倾向于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逃避执行,再加上执法环境的阙如,部分不守信被执行人未受到法律惩处,导致一些被执行人产生从众心理,铤而走险规避执行。
管制刑执行期间再犯罪应如何并罚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及《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并罚。但对于管制刑执行期间再犯罪应如何并如何并罚执行,《刑法》中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现只能按照最高法院1981年法研字[1981]第18号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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