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执行人惩戒制度
作者:洪泉寿
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应担负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健全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有助于震慑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不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义务,转移、隐匿或非法处分责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惩戒措施较为轻微,仅为罚款或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刑责,但在实践中,因公检法对入罪标准的理解不一致,刑责处置情形较少,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相对于因规避执行而获取的非法利益来说,尤其是被执行人业已背负巨额债务时,执行法院惩处措施无疑只能视作一张“空头支票”。
二是由于规避执行被发现几率较低,使得部分具有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的被执行人,倾向于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逃避执行,再加上执法环境的阙如,部分不守信被执行人未受到法律惩处,导致一些被执行人产生从众心理,铤而走险规避执行。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延长拘留期限。强制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震慑,迫使其自动偿付债务,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拘留期限设置上,必须让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强制威慑力。
然而,我国民诉法规定了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与域外国家和港台地区相比,期限明显过短,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大打折扣。如德国,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到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的,可科以六个月拘留;我国台湾地区对拒不申报或申报失实的被执行人,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管收期。
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可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偿付义务。
增加刑法处罚的适用力度。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因这是一种有损法律威信的行为,执行法院可对此予以罚款、拘留,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在处罚措施施行前,有悔改并主动申报财产的,则制裁措施自动失效;若被执行人在拘留期满后仍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可以刑责追究其法律责任。若被执行人存在申报不实,且主要是隐瞒虚报价值较大的财产的,执行法院应严厉处罚,当即采取拘留措施,并执行所发现的财产。若上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应再次申报财产状况,若仍出现申报不实情形的,则科以刑事处罚。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续报告义务的,执行法院可当即作出罚款、拘留决定,若执行新发现的财产依然难以完全偿付债务的,应再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如果存在虚假报告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依法追究刑责。
(作者单位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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