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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6-04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郏县人民法院 马惠敏 吴洋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现状及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审判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的案件。

近几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和执行标大幅度上升,并且被执行人大多处于18—35岁这个年龄段之间,农村户口居多。基于这些现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部分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此举虽然是法律允许的做法,但实际上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通过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总体分析,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与其它民事执行案件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是被执行人(或被告人)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尚在服刑中,履行能力基本丧失;少数被执行人(或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家属不愿代为履行。二是大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属特困群体。因被执行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让两个家庭同时失去劳动力,失去支撑,使得原本生活就艰辛的两个家庭雪上加霜,一筹莫展,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又如何履行赔偿义务?

2、双方当事人矛盾的难以调和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多为伤害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不仅是身体和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当判决确定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时,被害人(或申请执行人)就会产生“以命偿命”或加重被告人刑罚代替民事赔偿责任的思想;而有部分被告人及其亲属又往往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认为既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就导致双方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矛盾往往难以调和。

3、容易导致涉执信访、上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市场风险意识较为成熟,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时,也能给予理解。而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风险意识,认为法院负责判了,也应该负责给,因此一旦法院按正常法律程序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到财产时,会到法院无理取闹,甚至到处申诉、上访、信访,所以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上访、信访量相对其他案件要多。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分析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执行难。一是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的履行能力普遍较差,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已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几乎不可能再通过获得报酬的方式来履行义务。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消极对抗执行。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四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增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相距太远,造成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很大的难度。

2、相关立法之不足,是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要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只能等待案件移送到法院,此期间被告人及其亲属是完全有可能将被告人的财产转移、变更。对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仅局限于审判阶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

3、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执行难度。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民事部分的处理,一般考虑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很少考虑被执行人赔偿能力;加之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的制衡机制的施行,本来可以通过审判环节的某些措施实现被害人获赔的机遇和条件丧失。二是由于“重刑轻民”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现行刑诉法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察中,只注重犯罪人刑事责任部分的证据收集和处理,而忽视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可以获得赔偿条件的有效控制,当被害人或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往往只是“讨了一个说法”;少数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安排问题导致错过了执行时机,使原本有执行条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已丧失执行条件。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与其他民事案件执行一样会遇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风险。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为例,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中不可避免会遇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非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却不能正确对待,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三、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1、审执结合,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救济机能。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言,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不可能再创造财富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要比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大。但如果审理与执行相结合,在审判阶段充分考虑执行,那么执行的难度就会大大减弱,执行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审执合一,审执分离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比如,在审判时就必须注重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事先摸底调查,同时,对于被害人进行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要认真对待,符合条件的,也要视情况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日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 附带民事部分是否能够调解,主要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自愿,更取决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同时也取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符合实际损失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审判实践中,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部分自诉人的目的是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并不刻意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有调解的基础,调解中只要被告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的,可以判缓刑或要求自诉人撤诉。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执行上所占的未执行比例很高。所以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加大调解力度,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能放弃调解。在调解中可以给附带民事的原告讲一些案例,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们如果民事部分调解不成判决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案件是难以执行的,一般的执行都是在被告出狱后才逐步执行的。针对执行难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原告放弃一些诉讼请求,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一是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积极与否、是否自动履行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态度积极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转移财产的从重处罚。二是将刑罚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之一。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三是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4、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辅助解决机制,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即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严重损害继而直接影响其生存、生活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足额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客观实际的需要,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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