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作者:开封市鼓楼区法院 裴四海
执行难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形成,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当事人及审判执行人员的主观原因。在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当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执行案件更为明显。鼓楼法院自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9件,现已执结2件,结案率仅占22%。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主要精力往往都集中在了刑事审判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识。该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中,没有一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也需要一个过程。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充足的时间来转移、变卖财产,加之被害人的财产保全意识差,进入执行程序后很难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是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于刑事伤害案、杀人案而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就已经意识到要负赔偿责任,这一点是肯定的,不能肯定的仅仅是赔偿数额的多少,故他们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
2、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往往是因为刑事责任而正在本地或外地服刑或是已被执行死刑,加之被执行人的家属的不配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很难查清。其家庭共同财产在执行阶段难以确定和分割。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非常有限,甚至提供不出来,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办案周期也比较长。
3、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比例非常低,几乎为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认为自己既然受了刑事处罚就不该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不愿过多地负赔偿责任。有“打了不罚”的思想,往往对民事赔偿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是软磨硬抗。
4、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大,情绪激动,执行过程中很难和解,或是协商解决。受刑事案件的影响,申请人的要求、希望值往往大大高于现实。既使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也不同意法院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否则就可能四处上访、告状。执行法院往往受外界的影响,不敢或不愿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案件长期积压。
5、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不足。刑事附带民事的被执行人往往文化程序不高,家里经济状况一般。在刑事案件判决前,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了创造刑事上从轻判决的情节,往往会积极想办法筹借款项先期赔偿申请人一部分费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下余款项已无力偿还,或者是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确无能力。
由于上述几种原因的存在,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针对上述情况,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几个方面做好工作,努力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状况。
1、人民法院应搞好宣传,重塑新的执行理念。
人民法院应通过向当事人、社会公众积极主动搞好宣传。民事执行仅仅是公力救济,这种救济是有限的,更不是万能的。如果人民法院及时尽责穷尽了一切民事强制手段,执行案件即可结案。不能以为申请人挽回多少赔偿款项,做为考核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好坏的标准。申请人能否实现其债权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尤其是执行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能将法院生效裁判执行不了的风险完全落在执行法院、执行干警的身上。
2、刑事审判人员应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的思想正确转换。
人民法院应当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明确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即案件一旦发生,国家的政法机关就会积极主动的动用国家赋于的强制手段,进行查证、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而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我国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民事案件的胜诉与否,判决款项执行回来的多少,关键在于当事人自己能否及时有效的举证,能否及时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等民事权利,不要象对待刑事案件那样,对审判机关有过分的依赖思想。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人民法院不会也不可能包揽一切。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应及时、正确地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当中来,为了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应积极查证被告的财产,及时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当然,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也有义务告之原告享有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做出决定。
3、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过程中,应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都已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诉讼成本,减少诉讼风险。但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仍由刑事庭办理,尚未实行诉讼风险告之制度。笔者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应实行这一制度,以免原告滥用诉权,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造成理想与现实的较大反差。
4、执行人员在立案后应尽快开展工作,穷尽执行手段,程序公开,阳光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实未能执行部分要耐心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切忌方法简单,引起当事人的不理解,而到处上访。
5、尽快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克服“执行难”,弥补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
一些“执行难”的案件实质上是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也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因支付不能可以依现行破产法加以解决,但对公民个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则无法可依。如果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案件就可以转为破产案件而得到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界定的问题。如冰箱、彩电等家电,前几年对于一般家庭来讲,还是奢侈品。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冰箱、彩电已成为一个家庭相当普遍也是必需的物品。一台新冰箱、彩电价位仅在1000-2000元间,而旧的仅值300、400元。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往往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旧彩电、旧冰箱予以扣押、拍卖。如果人民法院不扣押、拍卖,申请人就反映你承办人执行不力,不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如人民法院对旧冰箱、旧彩电进行扣押、拍卖,除支付出车费用外,还需要支付评估、拍卖佣金等费用,所剩的变价款仅仅100-200元,执行意义不大。这种情况的出现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个人生活必需品限定不清,以及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不无关系。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多个方面因素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较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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