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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日期:2015-11-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刑法应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刘家梁 杨长福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为了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应该说,近些年来刑法对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缓解执行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刑法规定的实施效果并不能让人十分满意,实践中移送侦查的案件数量总体偏低,难以从根本上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我们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认真审视和深刻反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打击对象单一。该条规定仅针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而对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行为未有涉及。据调查统计,被执行人玩失踪,明知法院强制执行而故意隐匿行踪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远在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案件数量之上。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被执行人错误认为隐匿行踪,法院执行机构也奈何不了他们。很多执行案件也正是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未能执行。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二是处罚过轻。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最高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处罚过轻,难以有效震慑被执行人,导致有些被执行人对是否被处以刑事制裁态度漠然。我国正在建设诚信社会,如果人们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都可以逃避执行而不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那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诚信可言。逃避执行行为就是最大的不诚信。因此,刑法的打击力度一定要到位,处罚时要让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切切实实感到“痛”,这样才能达到刑法预期的立法效果,而现行刑法最高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力度,难以从内心深处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作用,导致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屡禁不止。

解决刑法在打击逃避执行行为面临的困境,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加以改革。一是扩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范围,将以逃避执行为目的,有意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逃避执行的不法行为,其实质是被执行人蔑视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理应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对此种违法行为,不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为前提,只要有逃避执行故意而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就可以犯罪处理。这将对社会公众起到一种正向引导作用 ,也对被执行人的心理产生极大的震慑效果,让他们不愿、不敢通过隐匿行踪来逃避执行义务。这项措施如果实施到位,可以使法院执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变被动为主动,逐步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二是提高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幅度。具体设想是,维持情节严重的逃避执行行为处罚不变,增加一个量刑格,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逃避执行行为,可以处以三年以上七年(或者十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也是一种法律威慑,一定程度上加大其失信成本,可以促使部分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以减少违法成本。

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考虑取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代之以逃避执行罪。条文内容可以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为逃避义务故意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在这一点上,我国刑法可以发挥更大的影响和作用。通过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可以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守法守信的良好风尚,从而有效缓解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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