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无视法院判决,私自将已判给赵先生的房屋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近日,丰台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2007年,王某的父母在王某表哥李先生的介绍下,以4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回迁安置房出售给了赵先生。由于当时房本没有下来,就没有办理过户,只是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2011年,房本就快办下来了,村里通知拆迁的村民将对应的回迁安置房填写上房主的名字。于是,王某就将那套回迁安置房写上了自己名字。
得知此情,赵先生便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去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将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改成其母亲,然后将房屋过户给赵先生。此时,王某已经拿到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本,便私自将房屋以150万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使得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于是,丰台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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