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
除上述刑事诉讼法已有专条规定的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外,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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