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
(二)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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