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但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与犯罪做斗争,便利和保护人民群众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各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一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2.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如果一案涉及几个罪名,按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管辖的规定,该哪个机关管辖就由哪个机关管辖,先立案的机关发现案件应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此,有关机关必须相互配合,主动移交案件材料。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5.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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