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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有哪些人
    日期:2013-05-03 点击:222次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有哪些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由被害人负责扶养的人。

  •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有哪些
    日期:2013-05-03 点击:232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 负有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服刑期间怎么执行
    日期:2013-05-03 点击:350次

    负有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服刑期间怎么执行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便丧失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以便在被执行人(罪犯)具备履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 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日期:2012-08-05 点击:328次

    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日期:2012-08-05 点击:437次

    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 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日期:2012-08-05 点击:418次

    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1)被执行人并非应执行死刑的罪犯;(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3)判决可能有错误;(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5)罪犯正在怀孕。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日期:2012-08-05 点击:264次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日期:2012-08-05 点击:143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 死刑执行的变更
    日期:2012-08-05 点击:125次

    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执行的变更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日期:2012-08-05 点击:207次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也是在生效后开始的。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向被裁判人及有关单位宣布,并撤销对被裁判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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