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与民事诉讼相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也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地区管辖类似于上述的民诉中的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受理军队内部的犯罪案件、间谍案件等。对于军队、地方互涉的案件,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军人一方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一方由地方法院管辖。
与普通百姓有关的多是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没有追诉的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地区管辖原则,受害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有两个以上的,由最初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主要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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