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或者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终止诉讼,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及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不起诉是要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的。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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