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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侦查活动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般侦查活动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提问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查和审讯。可以分为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两种情况。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只能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实施。并且不能少于二人。

2)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讯问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适用拘传。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也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问。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翻译,并将此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

6)侦查人员应当如实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为他宣读。如果笔录没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7)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取保候审,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提问方式直接向证人、被害人了解他们所知道、所经历的案件情况的侦查行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这里的“必要时候”一般是指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案情;有可能影响证人、被害人安全;证人、被害人的单位或亲属有可能干扰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们应当如实陈述,如有意作伪证、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4做好询问笔录。

(三)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实地调查和查看,已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侦查行为。其内容包括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

1现场勘验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现场进行观察了解、分析研究的一种侦查行为。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并作出详细笔录。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原理、手段设备,对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鉴别、判断、分析研究其与犯罪有无联系、有何联系的侦查活动。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对尸表进行检验,对身体进行解剖,以推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和手段,进而认定案件性质的一种侦查活动。

4)人身检查,是指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物品以及状态进行查看、验证的侦查活动。

(四)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物品以及可能隐藏犯罪、罪证的有关人员或者地点进行搜寻和查找的侦查行为。按照搜查的方式可分为公开搜查和秘密搜查;按照搜查的对象又可以分为人身搜查、住处搜查、物品搜查和其他搜查。

搜查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侦查人员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由县级以下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没有搜查证,但必须事后补办。

2)搜查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可能隐藏犯罪、罪证的人、场所和物品。

3)搜查时,应当由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获得和保全证据,可以不经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同意,而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可以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品、文件的侦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品、书证一般情况下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

2)扣押的对象只能是与案件有关并且具有证据作用的物品和文件。

3)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物证、书证持有人,另一份存卷备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

5)侦查人员为了侦查需要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也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6)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

(六)鉴定

鉴定,是指专业人员根据侦查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并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推断认定的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鉴定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2)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况;

3)鉴定的要求必须明确、材料充分,否则鉴定人可以拒绝鉴定。

4)鉴定结束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几个人共同鉴定的,如果意见一致,制作一个鉴定结论并共同签名人;如果意见不一致,分别作出鉴定结论,分别签定。

鉴定人故意虚伪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结果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七)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通报,搜捕应当逮捕但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但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只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且只能在自己管辖的地区范围内。超过范围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3)通缉令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口音、体貌特征、衣貌和简要案情,并附照片。

4)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追捕。

(八)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和现象能否发生,因而依照现场原有的环境条件重新表演该事实或者现象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独立进行。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应当恰当选择时间、地点,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3)必要时可以吸收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侦查实验。

4)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作成笔录,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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