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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逮捕的执行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10次

    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 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03次

    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89次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34次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522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逮捕的适用机关
    日期:2012-08-05 点击:67次

    逮捕的适用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孑巳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日期:2012-08-05 点击:138次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 视听资料
    日期:2012-08-05 点击:79次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 勘验、检查笔录
    日期:2012-08-05 点击:65次

    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 鉴定结论
    日期:2012-08-05 点击:56次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且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比较强,是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结论性意见,是建筑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认定案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必备的证明手段,对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提示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都是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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