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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日期:2012-08-05 点击:97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特点是:(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只要他如实陈述,全面、彻底地讲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具体的了解。(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口供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 被害人陈述
    日期:2012-08-05 点击:156次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1)有许多案件被害人的控告陈述是立案侦查、追究犯罪的根据和起点。没有控告就发现不了犯罪行为;(2)能够帮助确定侦查方向,查获犯罪人;(3)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甚至是直接证据;(4)是制服犯罪和鉴别其他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

  • 证人证言
    日期:2012-08-05 点击:461次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在:(1)帮助办案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2)用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4)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诺言或者被害人的虚假陈述;(5)作为公民同犯罪做斗争的法律武器,通过作证,使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得到证实,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 书证与物证
    日期:2012-08-05 点击:390次

    书证与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日期:2012-08-05 点击:89次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

  • 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日期:2012-08-05 点击:82次

    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申诉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律师在代理时应当慎重。首先要弄清案情,了解申诉人的申诉是否有道理,毫无道理的申诉不应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要认真研究判决、裁定书的内容,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性上有无问题,之后要向申诉人了解情况和申诉的理由。必要时还可向有关人员调查。在全面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写出申诉书,送交有关司法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对申诉作出决定后,不论是决定再审,还是驳回申诉,代理工作即告结束。

  •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日期:2012-08-05 点击:326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日期:2012-08-05 点击:144次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

  • 回避的期间
    日期:2012-08-05 点击:63次

    回避的期间 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 回避的种类
    日期:2012-08-05 点击:68次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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