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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刑罚执行的原则
    日期:2012-08-03 点击:100次

    刑罚执行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日期:2012-07-25 点击:90次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应怎么办?
    日期:2012-07-25 点击:4678次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应怎么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指南之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被起诉?
    日期:2012-07-25 点击:102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指南之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被起诉?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指南之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
    日期:2012-07-25 点击:72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指南之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 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审查起诉阶段若干疑难问题解答刑事司法解释注解
    日期:2012-07-25 点击:50次

    审查起诉阶段若干疑难问题解答刑事司法解释注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式仅限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有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法院审判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职能规定,混淆了侦、控的角色分工,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要求。因此,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故意轻伤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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