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由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公诉案件中一审辩护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或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的主要工作
开庭前的工作
1、与人民法院联系。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应当及时与受诉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向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辩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等有关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资格和身份,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2、审查是否属于受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现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察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和退卷。
3、向人民法院索要起诉书副本。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和判决的书面法律文书。辩护人获取起诉书副本,可以从中了解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依据,确定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辩护意见的侧重点。因此,起诉书副本是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应当取得的重要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辩护人提供起诉书副本,否则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索取。
4、阅卷。阅卷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重要工作。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件。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有鉴定资格、鉴定依据、理由和结论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在阅卷时应当注意全面性,切忌片面性、断章取义。对于必要的案件材料,辩护人应当准确地摘抄、复制,并注明案件页码、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人员。辩护人应当将摘抄、复制的有关材料装订入卷,妥善保管,注意保密,防止丢失和毁坏。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5、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会见未在押被告人,可以随时在其住所、单位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到被告人羁押场所会见。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情况。 9)其他有关内容。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介绍律师身份,说明律师的职责,询问被告人对律师的意见和要求; 2)向被告人介绍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开庭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会见被告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所做的笔录经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6、调查和收集证据(1)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尚有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调查、收集时,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还应持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应当注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客观、真实的反映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的过程,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对于需要出庭作证、陈述证言的证人,应当编制证人名单,附列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证人拟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将证人名单送交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人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和有利于被告人从宽处理、而辩护人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4)整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法庭上出证为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与作为辩护方的律师在法庭上互相出证、质证,以确定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辩护律师必须注重证据收集后的整理工作。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编号,并编制证据目录,附列相关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名称、证据来源、证据页数与编号等,以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于开庭前将证据目录送交人民法院,以告知辩护人在法庭上将要出证的内容,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7、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辩护人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1)认真安排好时间争取按时出庭。如果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出庭,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争取法院延期开庭: A因不可抗力,辩护人无法出庭;B辩护人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C由于客观原因使辩护人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D庭审前,临时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和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律师无法出庭,而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2)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以收到书面通知书为准,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3)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4)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5)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被告人有无行使申请回避权的事由,并准备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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