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刑事诉讼流程 >> 一审

公诉案件法庭审理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法庭审理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前期工作(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3)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与获得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随时修改法庭询问提纲和辩护意见。

2.向被告人发问(1)辩护人要认真做好法庭调查笔录,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做好提问准备。(2)经审判长同意,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要认清那些不属实以及理由和根据。(3)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辩护人的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4)公诉人对辩护人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辩护人可以进行辩驳;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辩护人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和改变发问方式。

3.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同意,对控诉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1)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B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D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F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G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H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I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同时,辩护人可以要求法庭传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除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B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B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 鉴定人的资格;

D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E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F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G 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H 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法庭补充鉴定,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除前条的内容外,还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B 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物证的真伪;

B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C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D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E获取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A 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B 书证的真伪;

C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D 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E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F 获取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A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B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C制作视听资料的设备;

D视听资料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E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F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举证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2)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4)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5.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在辩论阶段应主要注意好以下几点: 1)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注意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对其中正确地予以支持; 3)经审判长同意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1)无罪辩护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A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B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C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但要注意,辩护人不能无根据、无原则的迎合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要求作无罪辩护。(2)有罪辩护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分析和依据证据与法律论证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事实和情节。在辩论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辩护人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2)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3)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4)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5)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6)辩护人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7)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辩护人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8)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委托手续。

6.休庭后的工作:1)被告人阅读法庭笔录,发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充或者更改,经确认无误后在法庭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2)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4)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二、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辩护人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词是法庭辩论的一个口头发言稿,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及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前言主要说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说明出庭的依据和法律地位,即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在开庭前所作的工作;三是概括对案件的基本看法。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与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简要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简明的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辩护词的写作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辩护词写作的基本要求,辩护词中的观点、理由、意见和主张都不能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2)抓住重点,分清主次,论证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3)观点明确,注重分析,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支持所论述的重点。4)用字准确,脉络清晰,结构紧凑,语言流畅,切忌重复,含糊不清,逻辑混乱。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