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还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审判笔录不仅对于分析案情,查核审判活动的进行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以后复查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检查办案质量的依据,同时还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因此,必须重视法庭审判笔录的制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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