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法律之所以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一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如果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其面对陌生、众多的旁听群众,未成年人被告可能会因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出现异常行为,使审判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二是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较强,如果把他们置于大庭广众之下,对其自尊心伤害很大,不利于其改过自新;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接受刑事处罚后,还有很长的时间要在社会上度过,如果让未成年罪犯在审判时面对公众,也不利于他们今后的生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不公开审理中“一律”不公开审理和“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区别。另外,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判决。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是说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过程的报道,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批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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