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而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凡是正确的,应当采纳。但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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