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含自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判决的一般是不履行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即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提出执行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2)执行对象必须是能够给付的财物和行为。
(3)法律文书规定的被告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
(4执行的时间期限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段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的标的,并附执行的依据,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支付令的,申请人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自己去当地执行并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执行费,其标准是: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l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5%0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l%。交纳。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垫付,由被申请人负担(如果强制执行是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而引起的)。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有: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隐匿财产的,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住所、财产隐匿地(场所)进行搜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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