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一、刑事举报和控告的概念
刑事控告是指,遭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刑事举报是指,被害人之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刑事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刑事举报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它们与报案的区别是,报案不能明确指明犯罪嫌疑人,而举报和控告不仅能指明犯罪嫌疑人,还能指出犯罪事实。
被害人、第三人想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如下方法。
二、如何进行刑事控告和举报
(一)请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一起刑事案件,通常需要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想要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必须首先启动侦查程序,向侦查机关揭发、报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除贪污贿赂等案件外,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会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被害人、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举报时,具体应怎么做呢?
1、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书面或者口头提起控告、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第三人应当先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书面或口头进行控告、举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比如,一个经常居住地在A市的人,在B市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导致了一个C市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那么, A、B、C三市的公安机关均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最好先向犯罪地——B、C市的公安机关控告、举报。
2、控告和举报须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这里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刑事控告、举报,公安机关都会立案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以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会在认为控告、举报的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会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刑事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刑事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若公安机关认为举报人、控告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则不会立案。
3、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决定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若举报人、控告人不服,可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还可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属于自诉案件的,还可提起自行提起自诉。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诉,是指被害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被害人方才能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被害人才能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还要提请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合提起自诉。
2、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被害人的自诉。
笔者最近碰到一起案件:被害人为一个民营企业,因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却将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向两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均被驳回。后被害人通过提起自诉,成功让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该案。
该案即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如何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且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自书状的内容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自诉人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