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和举报虽然都是司法机关发现案件情况的表现形式,但两者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
1.他们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度不同
控告人由于其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一般对案情了解较多,甚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体貌特征、衣着状况等情况;而举报人对案情则了解较少,大多系间接知道案情,所以其了解案情的程度不如控告人。
2.行为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不同
控告人由于大多属于直接受害者,所以与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有直接利害关系,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常常关系到对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在自诉案件中,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对其提出反诉等问题。而举报人一般与案件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3.行为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控告人绝大多数是被害人或自诉人,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举报人是知情人、证人,处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4.在许多情况下,控告和举报情况的真实可靠程度不同 由于举报的情况大多与举报人无关,因此其真实可靠性较强;而控告人则不同,不少控告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往往有扩大犯罪事实和情节的现象,所以其真实可靠性不如举报。 5.控告和举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同
控告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情绪,一般都能积极、主动地进行控告;而举报人则不同,常常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犯罪嫌疑人。还有极少数案件的“唯一知情人”,不仅不积极举报作汪,还对司法人员的通知避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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