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①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自诉的案件。
②属于本院管辖。
③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④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基本情况。
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
④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人姓名、具状日期。
⑤附上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其格式与起诉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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