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秘密进行。为了解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防止他们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因为,在立案期间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尚未核实,它们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尚不确定;此时多数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甚至不知道是谁,若过早地公开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姓名及其行为,不仅不利于诉讼的进行,而且可能会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带来不安全的因素和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所以,司法人员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的人,更应当为他们保密。但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因为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法庭审理阶段不能再对他们的姓名和控告、举报内容继续保密。相反,他们应当积极出 庭作证。
司法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实事求是,尽量做到客观准确。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对错告和误告的,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必要的说明;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有意诬告构成犯罪的,应以诬告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控告、举报的真实性,保障无辜的公民免受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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