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须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后,经初查属实的是会受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个别的公安、检察机关,因种种原因,漠视公民的控告,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这类案件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应有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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