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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辨认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24次

    辨认的程序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日期:2012-08-05 点击:295次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日期:2012-08-05 点击:140次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日期:2012-08-05 点击:297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89次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勘验、检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活动,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物品,会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有时作案人自己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受伤,在作案人身上,也可能留下犯罪痕迹。

  •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日期:2012-08-05 点击:118次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他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询问时,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又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日期:2012-08-05 点击:125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01次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 立案监督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84次

    立案监督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日期:2012-08-05 点击:122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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