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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刑事诉讼流程

  • 审判委员会
    日期:2012-08-05 点击:87次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在审判实践中,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应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日期:2012-08-05 点击:260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审判长选任制
    日期:2012-08-05 点击:143次

    审判长选任制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1)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2)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3)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4)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5)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日期:2012-08-05 点击:405次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日期:2012-08-05 点击:326次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陪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日期:2012-08-05 点击:192次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日期:2012-08-05 点击:91次

    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 两审终审制
    日期:2012-08-05 点击:193次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 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2-08-05 点击:191次

    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所体现出来的理念,无疑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是对诉讼规律的科学总结,是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是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集中审理原则已然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广为进行的实践。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集中审理原则,并通过强化各种审判程序之配合,促成集中审判之实施。

  • 辩论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日期:2012-08-05 点击:82次

    辩论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进行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论机会。法庭应当引导辩论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实践中有的法官预先规定辩护人发言的时间,已经构成对辩护方辩论权的限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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