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的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3)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4)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5)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基于上述特点,视听资料在证据运用中的作用主要有:(1)收集证据及时迅速;(2)再现案件情况立体直观;(3)核实其他证据方便有效。
应当指出,视听资料的出现,使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增加了,表明人们驾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也提高了。但是,尽管它有其他证据所难以比拟的特性和证明优势,其仍然也只是数种证据种类之一,它也不可能是“万能”的,而且,视听资料一旦被篡改、变造,有时可能更难于被识破,难于恢复,所以,在运用视听资料定案时更应当加强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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