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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刑事诉讼流程 >> 公诉

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自诉和公诉

日期:2012-08-0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起诉的概念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自诉和公诉。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诉则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人类社会最早的起诉方式是自诉。犯罪发生后,一般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的统治者逐步意识到,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更重要的是,犯罪的泛滥也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对整个统治秩序都构成威胁。为了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控制社会秩序,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来承担起诉职能,这就促使刑事公诉制度逐步形成。

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机制的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公诉和自诉两种控诉形式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刑事起诉的完整体系。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我国,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提起公诉是侦查终结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单独行使检察权的范畴,与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具有下列特定任务:

1.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2.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实行侦查监督,纠正违法的侦查行为;

4.对于决定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案件,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对于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的案件,从综合治理的目的出发做好善后工作。

三、起诉的意义

起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惟一桥梁,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性程序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起诉是审判程序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告不理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起诉是刑事审判的前提,没有起诉,也就没有审判。其次,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需要借助国家审判力量予以保护,惩罚犯罪,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而起诉正是向审判提供对象的活动。因此,起诉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起诉程序对于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及依法不受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实现程序公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活动,可以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工作依法进行;将符合起诉条件的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保障准确惩罚犯罪,而使无辜的人和依法不受追诉的人尽早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在自诉案件中,通过提起自诉和对自诉的审查,既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伺题,也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顺利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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