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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
住建局与非产权人签订征补协议后,债权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一般应根据产权情况,将房屋所有权人列为被征收人。区住建局在明知王乙并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形下,仍与王乙签订征收协议,显属不当,该协议应属无效。最后,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因行政行为本身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产生的直接损失。金某所主张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范畴,且其损害后续可通过执行程序主张,故其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可诉的行政行为必然是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也即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影响的程度等,往往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实践中,行政机关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的各类批复,不宜当然认定为可诉或不可诉,而仍应考察其是否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衔接相关问题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而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等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宜合并审理。”
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本着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结合上述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正登记职责的设定,由行政机关责成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予以更正登记更为适宜。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判决所指出的登记错误之处,纠正登记错误事项,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分写起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上述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要求,而非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起确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强制性要求,故原审法院以当事人在经法官释明后拒不分写诉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属不当。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后,需经过催告等程序,如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才可以强制拆除。
是否构成重复申请政府信息的认定在申请人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的认定上,不仅要考虑申请人前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相同,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作出答复,还有必要考虑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前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的事实根据是否可能发生变化,如国家秘密是否已经解密、行政管理过程是否已经完成、信息尚未制作的原因是否已经消除、因机构职能调整是否导致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发生变化等,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关闭决定,实质是对当事人矿井永久性停产停业,该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涉及政策性关闭煤矿问题,继而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经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一种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并无为其制作信息进行答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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