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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
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成绩斐然,但是通过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域外的与行政复议功能近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制度上的优势,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一审:公安机关虽出警到达现场,但未对拆迁的人员予以制止,属不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二审: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公安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李某诉其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安机关有权对在非上访场所上访的人员进行劝阻,无效后,可以进行现场处置措施,属于《信访条例》授权的信访工作,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争议问题处理的30个常用意见答复
作为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并不能代替其所属工作部门对该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直接作出行政决定或命令
“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理解与把握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最终的。常见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行政裁决、行政命令等。检察机关在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应从“质”“量”“定”三方面综合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当事人不能就复议不作为与原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通常情形下可以视为其认同并支持原行政行为,但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除外。复议机关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并未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表明复议机关认同原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以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已经包含了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整体性评价,法院无需再单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以及违法与否予以确认的一种诉讼类型。确认之诉并非绝对的主观诉讼,人民法院在确认之诉中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行政行为的违法达到需要撤销的程度,且有可撤销内容,撤销后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在12345热线平台的反馈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在12345热线平台的反馈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某诉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价格监管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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