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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丰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23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将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既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在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故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的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和判决撤销是啥意思确认无效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之情形,其对原告权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对行政管理秩序产生重大损害,自始、绝对、完全无效。
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领域如何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通报批评”成为独立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部门不能再随意通过“红头文件”设置对行政相对人的通报批评;实施通报批评,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当事人不因长期非法使用土地而与建设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实际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不包括非法的实际使用人。当事人虽然曾在该建设用地批复征收范围内建有建筑物,但在该征地批复作出前,其所建建筑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当事人长期使用该土地,并不意味着其就是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当事人与建设用地批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判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就是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能通过本案审理使纠纷获得实质性地解决。原告现提起撤销之诉的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手段来救济其认为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效率的诉讼保护,不具有诉的利益。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件审查和全面审查原则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六个法定要件进行审查。所谓全面审查,即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要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逐一评判,不受行政相对人诉讼理由的影响和限制,进而得出全面的合法性判断意见。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上述要件中任一不合法情形,将导致被诉行政行为全面不合法,进而判决撤销。
云南法院2022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中既有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案件,又有行政协议、行政批复、行政公益诉讼等新类型行政案件,涉及政府诚信、未成年人保护、安全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聚焦征收补偿、产品质量、婚姻登记等行政机关重点执法领域,案件类型丰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浅议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将行政协议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并明确:行政协议具体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以及许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及其他各类行政协议。
某国际有限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解除特许权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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