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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规则只要权利人向义务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无需到达义务人。由于权利人向义务人作出意思表示本身就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理,在我国诚信体制尚未建立以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过短的情形下,采用发出说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于权利人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关于公告能否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是否应限制公告的适用情形问题
关于公证是否为一种主张权利的方式抑或是否可以认定权利人主张了权利问题
关于债权银行扣划利息能否认定为主张权利的方式问题
关于采取邮寄方式主张权利的效力问题
关于权利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发送催收债权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的问题关联企业签收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此持肯定意见。
关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否到达义务人问题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贷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等内容,故应认定其具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何种情形下应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
权利人主张权利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第三种立法例的优点在于尊重了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自由意志,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与和谐交易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符合我国中华法系顾及人情、厌讼求和的法律传统,同时,增加了权利人维持和保护其权利的方式。该立法例缺点在于可能出现权利人屡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拒绝履行而导致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久拖不决,不利于交易秩序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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