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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邮寄方式主张权利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8-0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采取邮寄方式主张权利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 ]民二他字第6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复函载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7条规定: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没有收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的除外。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收到的不是主张权利的函件的,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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