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人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权利人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应对所委托的第三人是否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相对人转达以及是否转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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