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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继承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关于诉讼管辖,我国法律规定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继承纠纷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范围。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地域的人民法院对继承案件没有管辖权。
继承诉讼时效期间可否由当事人协商变更或放弃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继承诉讼时效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其他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仍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件,只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经过审查后才能确定。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尚处于抚养阶段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给付抚养费是父母保障子女生活、学习的基本义务,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而且子女未独立生活前,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持续不间断性,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效延长与时效利益抛弃的认定引起诉讼时效行使障碍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造成实践中认定的随意性较大。“特殊情况”应属于与当事人自主行为无关的客观情况或行为,在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下,还应将法律上所谓不可抗力和客观障碍排除在外,例如交通、通讯中断,当事人无法前往行使、主张权利。
签认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签认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本案的债务发生在 2000年,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06年,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自然不存在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问题。虽然 2004年9月被告以签认单的形式认可了该笔债务,但是该签认行为仅仅是被告对债务的确认,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
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几个问题邮寄地址错误、催收邮件未真正到达义务人的情形下,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邮寄地址错误系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第二,权利人对邮寄地址错误并无过错;第三,邮件已送到或者应当送到错误邮寄地址。
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进行可比作两条相互平行的直线,互不影响,也互不交叉,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治性与司法诉讼程序的公权救济性相互独立所决定的。只有当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法通过内部的意思自治解决时,才有可能引人司法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决定的只是司法诉讼权力可否适用于解决该民事纠纷,但对于民事关系的本质内容,其是无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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