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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酒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日期:2015-01-03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交通律师 阅读:265次 [字体: ] 背景色:        

甘肃省酒泉(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安西县),2015年甘肃省酒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14年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甘公办发[2014]11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公安厅已于2014年4月30日印发甘公办发[2014]111号文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965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08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0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850/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43443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暂未公

五、食宿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住宿费标准

1、厅局级人员: 省外住宿3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2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200元/人.天。

2、其余人员: 省外住宿2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1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100元/人.天。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外 50元/人.天 省内 40元/人每天


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公式:陪护人的误工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

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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