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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数额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3-05-03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上述费用要有治疗医院/具的单据。单据要反映出被害后的治疗过程,被害前的医疗单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药品及治疗必须针对被害所致疾病,否则不予赔偿。医院已通知其出院,本人故意拖延住院期限或治疗与损害事实无关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费用,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2)误工费。因被害治疗期间无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减少的必然可得的收入。误工日期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害状况、恢复程度,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加以认定。误工费用标准应按被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①有固定职业或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有单位的,以单位工资表为依据。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固定浮动工资及应得奖金(人人有份的固定奖金)。奖金固定的,按固定奖金计算;没有固定的,按单位平均奖金计算;被害人被害前因自身缘故没有奖金的,不予赔偿。被害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少赔或不赔偿奖金。

②没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从事经营的,其误工损失按实际减少的收入酌定;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损失参照当地同等体力劳动者的临时工资标准计算。

③无职业或无劳动收入的人,如学生、待业人员、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存在误工问题。

④个体工商户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如果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以受害人前三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核定其实际收入,应以其向税务机关纳税及税单为凭。

⑤承包经营户、专业户因误工减少收入,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酌定;不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以受害人一年或半年内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⑥离退休人员另谋职业但合法,按合法收入计算;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赔偿。

⑦在职职工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政策明确认可的,其收入合法,酌情赔偿。如果从事非法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律不予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拖延部分不赔偿;该住院不住的,不赔偿。

(4)营养费,限于大手术、大失血、骨折、颅脑损伤、流产等被害人,数额应公平合理确定。

(5)就医交通费。实行低费原则,凭据支付。伤势严重,行走不便,确需坐车的,应允许,凭救护车、出租车票据酌情赔偿。经医疗部门同意,去外地治疗需坐火车、轮船的,限乘硬席、客轮票三等舱,凭票赔偿,如坐软席、三等舱以上的,超出部分自负。亲属探望被害人所花交通费不予以赔偿。

(6)就医住宿费。参照当地行政人员出差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予以赔偿。

(7)护理费。住院期间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设陪护人员(经医院同意)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护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员一般限定一人,确需二人以上的,经主治医师同意。护理人的上述费用标准与被害人的标准相同。

(8)致残生活补助费。被害人因被侵害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又不能恢复的,自伤残之日起,被告人应给予生活补助费。其费用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自伤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被害人致残后,确需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其费用由被告人赔偿。其标准应凭医院证明,按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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