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名义企业是日本人甲,但实际出资人是台湾人乙,且A公司数年来均由乙经营管理。乙能证明自己对A实际出资,但甲乙之间无协议。请问:乙能否要求确认自己对A公司享有股权?乙是否符合隐名股东的条件?
公司律师解析:从乙为实际出资人,但股东是日本人甲、乙又多年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情况来看,乙是典型的隐名股东。尽管甲、乙之间无协议,但如果能从实际出资和从事经营管理来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系乙投入并由乙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则乙的股东地位应当被确认,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要注意的是,避免日本人甲以双方系借款关系,主张自己的股东地位,从而否认乙的股东地位;并且,应当注意识别,甲、乙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以免发生财产关系认定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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